1、关于立法层次竞争性谈判:是《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方式之一,《政府采购法》规定了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适用范围和基本程序以及确定成交的原则;《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对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适用范围中的几种特殊情形作了具体规定,并对谈判过程中的有关问题作了明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以下简称“74号令”)也对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适用范围和采购程序作了明确,并对谈判过程中的有关情形作了规定。
2、从这点来看,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不仅在法律层面有依据,在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层面也有依据。
3、竞争性磋商:最早出现在财政部印发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财政部财金[2014]113号文件,以下113号文)中,明确PPP项目采购可以选择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
【资料图】
4、为推广PPP模式,规范PPP项目采购行为,财政部又相继印发了《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办法》(部财库[2014]214号文件,以下简称“214号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财库[2014]215号文件,以下简称“215号文”),对竞争性磋商方式的适用范围、采购程序等作了规定。
5、小结:从这点来说,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一种政府采购法定的采购方式,其适用依据主要是财政部出台的几个规范性文件,其法律效力也不及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
6、关于定义竞争性谈判:74号令规定,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7、竞争性磋商:214号文规定,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是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以下简称“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8、小结:从这点来看,两种采购方式的区别在于,竞争性谈判是在谈判的基础上确定成交,而竞争性磋商是在磋商的基础上确定成交。
9、关于适用范围竞争性谈判:《政府采购法》第三十条规定了可以依照本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四种情形:一是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二是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是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10、74号令第三条对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的几种情形作了明确:一是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二是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三是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经批准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货物、服务;四是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政府采购工程。
11、竞争性磋商:214号文第三条规定了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的几种情形:一是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二是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是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五是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12、小结:从这点来看,竞争性谈判方式和竞争性磋商方式的适用条件在很多方面是有一致性的。
13、关于采购方式的报批相同点:74号令以及214号文都明确规定了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拟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和竞争性磋商方式时,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14、不同点:74号令对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拟采用非招标方式在向财政部门申请批准时需要提供的材料作了一般性规定,并对申请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时应提供的申请材料作了特别规定。
15、而214号文除规定达到公开招标方式拟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的应向财政部门申请批准外,并未就在申请批准时应向财政部门提供的材料方面作出规定。
16、关于供应商的邀请方式74号令对竞争性谈判和214号文对竞争性磋商邀请供应商的方式的规定是相同的,即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邀请供应商有三种方式:一是通过发布公告进行邀请;二是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进行邀请;三是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进行邀请。
17、在具体操作上规定,一是邀请符合相应资格条件参与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不少于3家;二是规定财政部门可以建立供应商库,但不得对供应商入库收取费用,也不得利用供应商库进行地区或行业封锁;三是采取采购人和评审专家书面推荐供应商的,采购人推荐的比例不得高于供应商总数的50%。
18、关于采购公告竞争性谈判:74号令只规定了竞争性谈判可以采用发布公告的方式邀请供应商,但未对竞争性谈判公告发布的媒体和公告的内容作出规定。
19、竞争性磋商:214号文规定,竞争性磋商采购采用发布公告邀请供应商的,应发布竞争性磋商公告,并对竞争性磋商公告发布媒体和公告的内容作了规定。
20、关于采购文件相同点:74号令和214号文对采购文件(指竞争性谈判文件和竞争性磋商文件,以下分别简称“谈判文件”、“磋商文件”)的一般规定是相同的,即谈判文件、磋商文件都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人的实际需求制定,并经采购人书面同意;采购人应当以满足实际需求为原则,不得擅自提高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标准。
21、同时,还规定采购文件中不得要求或者标明供应商名称或者特定货物的品牌,不得含有指向特定供应商的技术、服务等条件,并对采购文件应当包含的内容作了规定。
22、不同点:74号令除对谈判文件的一般内容作了规定外,还规定谈判文件还应当明确根据谈判文件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包括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而214号文没有对磋商文件的内容作特殊规定。
23、关于采购文件发售竞争性谈判:74号令对谈判文件的售价以及谈判文件的发售期限没有作出规定。
24、竞争性磋商:214号文对磋商文件的售价和发售时间作了规定,即磋商文件售价应当按照弥补磋商文件制作成本费用的原则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以项目预算金额为依据确定售价,并规定磋商文件的发售期限自开始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25、关于提交响应文件的时限竞争性谈判:74号令规定,从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26、竞争性磋商:214号文规定,从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27、关于采购文件的澄清和修改竞争性谈判:74号令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谈判文件的供应商;不足3日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28、竞争性磋商:214号文规定,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磋商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5日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29、小结:74号令对谈判文件的澄清和修改与214号文对磋商文件澄清和修改的规定相同,只是在时限上的规定有所不同。
30、关于对响应文件的编制要求74号令和214号文都对供应商编制响应文件作出了明确要求,即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31、关于保证金相同点:74号令和214号文中对供应商交纳保证的规定是相同的,即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前以非现金方式交纳,且保证金数额应当不超过采购项目预算的2%。
32、不同点:214号文规定,供应商未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响应无效;而74号令对供应商未按谈判文件提交谈判保证金的处理作出了明确规定。
33、关于响应文件的提交及其补充、修改和撤回74号令和214号文对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及其对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和撤回的规定是相同的,即供应商应当在采购文件要求的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密封送达指定地点。
34、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为无效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评审小组应当拒收。
35、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36、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37、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38、关于评审小组相同点:74号令和214号文对评审小组(在竞争性谈判方式时为谈判小组,在竞争性磋商方式时为磋商小组)的组成的规定是相同的,即评审小组由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共5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评审小组成员总数的2/3。
39、采购人代表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或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评审专家应当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对情况特殊、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的评审专家的项目,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可以自行选定评审专家。
40、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评审专家中应当包含1名法律专家。
41、不同点:在评审小组人数构成上,74号令规定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评审小组应当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而214号文对此没有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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