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网站于2023年8月7日公布的行政监管措施(〔2023〕33号)显示,中信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产业投资基金)存在2项违规行为,被四川监管局出具警示函。
其一,中信产业投资基金高级管理人员变更未按规定及时报告,基金产品信息未按规定及时填报更新。该情形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其二,中信产业投资基金未对部分在管基金产品进行风险评级。该情形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决定对中信产业投资基金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相关法规: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销售或者委托销售机构销售私募基金,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向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所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资运作情况和杠杆运用情况,保证所填报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发生重大事项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中信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中信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你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未按规定及时报告,基金产品信息未按规定及时填报更新。该情形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你公司未对部分在管基金产品进行风险评级。该情形违反了《私募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根据《私募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认真履行基金管理人职责,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四川证监局
2023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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